專家之眼

京華城不是都更案

有人說,京華城不是都市更新,所以不能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京華城則說,他們不是都更案,故不是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而是用《都市計劃法》第24條提出申請。

因而需要研究,《都市計劃法》中,除了都市更新外,有給予容積獎勵嗎?

「非都更案」各縣市都可給予容積獎勵

整部《都市計劃法》母法中,都沒有提到容積獎勵。

但是,《都市計劃法》第39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說京華城案20%的容積獎勵違背法令,來自於台北市的都市計畫法規與其他縣市不同,所導致的誤會。

授權直轄市政府規定容積獎勵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39條:「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容積率…,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又跟據第81條:「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因此,對於各都市計劃內建築物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都授權由直轄市政府和內政部在施行細則中規定。

而內政部、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高雄市都有在施行細則中,規定在法定容積以外的各種容積獎勵。台北市原本也有都市計劃施行細則,在2011年被《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取代。原本要給台北市政府的權力,卻被議會以自治條例取代,導致市政府要修改困難。

2012年以前,全台灣各縣市政府要給容積獎勵都沒有……

檢察官整份167頁的起訴書中,從16頁到85頁為止是在講京華城一案容積率提高的過程與法律問題,以及為何柯文哲構成貪污罪與圖利罪的說明。但若檢察官真的掌握收賄貪汙證據,直接用貪汙罪起訴就好,根本不需要花70頁解釋整個容積率提高的過程是否違背法令構成圖利罪。

問題就在於起訴書關於貪汙罪的部分,法律與證據都很薄弱。起訴書寫到收賄款的有二個部分。第一個是威京集團透過7個人頭捐贈210萬元。既然那是以政治獻金名義捐贈,錢進民眾黨而非給柯文哲,檢察官硬要說是賄賂,頗為牽強。至於檢察官寫說109年2月20日柯文哲與沈慶京有犯意聯絡的場景,若非檢察官有監視錄音錄影,那應該是在寫小說。

第二個是1500萬的部分。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只有excel表工作簿中之一列,交錢的時間地點,與現在錢在哪裡,都不知道。是否真有1500萬的存在,檢察官沒有查出任何實質證據。而且,就算真有1500萬,整份工作簿其他行列記載的都是政治獻金,為何檢察官獨認為這行記載的是賄款而非政治獻金?

收賄貪汙的證據不足,還是得回來補強圖利罪的論述。所以,檢察官只好花70…..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日前已經對京華城案提起公訴,起訴理由大約是以京華城並非都市更新案件,台北市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卻準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由市府核定給予容積獎勵達20%,圖利廠商逾百億元之不法利益,故將涉案被告以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與收賄罪、公務員不法圖利他人等罪起訴。

京華城案在起訴的事實和法律的適用上都引起極大爭議,而且引發各政黨之間嚴重的政治衝突。加上台北市政府在檢察官已經認為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是違法圖利廠商後,也在市議員會的壓力下展開行政認定,兩者之認定是否歧異勢必引發進一步的法律與政治爭議,甚至衍生未來行政爭訟和國家賠償訴訟的爭端。

因此,在追求法治國憲政秩序的原則下,本文打算以一個業餘法律研究者的身分爬梳京華城案起訴書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之錯誤,並建議本案公訴檢察官依法撤回圖利罪部分之起訴,以維護法治與人權,並平息政治上的仇恨攻擊。

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是否屬於地方政府行政裁量權範圍內所為之行政處分?

首先,本文先從行政角度分析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是否屬於地方政府行政裁量權範圍內所為之行政處分?(地方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在細部計畫書中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訂定各項容積獎勵規定,因為已經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具體影響,司法機關已經解釋此部分具有行政處分之….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至今已經超過9個月。今年5月開審後,經過6位檢方證人的交叉詰問,結果居然大幅推翻檢方所指控的起訴事實,使得法院繼續羈押柯文哲的社會與政治壓力越來越大。也令人質疑檢方對有關公務員圖利罪之起訴,是否為針對柯文哲的政治追殺。因此,筆者在今年1月11日針對京華城案是否圖利罪進行全面的分析後,再詳細爬梳目前法院審理的主要爭執點。希望從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與台北市政府有關容積獎勵的公文書中找到一貫的法律依據,並與實際的案例相互參照,盡速釐清相關的法律爭議。以去除政治立場對法律判斷的干預,期待有助於法院積極而迅速地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基本人權。

京華城案是否合法關鍵在台北市都委會是否有權限創設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

就法論法,京華城案是否涉及公務員違法圖利,審判到目前,關鍵已經集中在3個法律上的問題:

1.京華城以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合法?

2.台北市政府受理申請後,以變更原有細部計畫中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給予容積獎勵,合法?

3.台北市政府以都市更新條例或危老重建條例之子法所定的容積獎勵項目為標準,核給容積獎勵,合法?

對上述3個法律問題,6位檢方證人之一的前台北市副市長在出庭作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