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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 in Urban Planning

都市計畫容積管制相關法源

一丶我國都市容積率相關法令簡介

容積率之定義: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率稱為容積率。

我國都市容積率相關法令:

(一)都市計畫法

(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三)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四)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程序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二丶主管機關與計畫種類區分

1.我國執行都市計畫之法源依據:都市計畫法

2.依都市計畫法第4條之規定,都市計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依計畫種類區分:都市計畫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與特定區計畫三種

4. 計畫層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

5.計畫內容

(1)主要計畫內容 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如下: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A.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B.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C.人口之成長、分布丶緝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D.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E.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F.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G.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H.學校用地、大型公圍、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I.實施進度及經費

J.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2)細部計畫內容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應就下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二)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

1.都市計畫之擬定

都市計畫法第13、14條規定如下:

(1)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丶縣轄市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丶鄉公所擬定,必要時由縣政府擬定。

(2)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

(3)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但其範圍未逾省境或縣境者,得由縣政府擬定。

(4)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之市(鎮)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擬定之。

2.都市計畫之審議

依都市計畫法第18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應送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計畫內容及公民團體意見審議結果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3.我國都市計畫之核定採雙軌制

(1)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其詳細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20條之規定辦理。

(2)細部計畫之核定

細部計畫依91年修正都市計畫法第23條後,除由內政部訂定及主要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因容積率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一環,都市計畫書內容積率之訂定依上述之規定辦理。

(三)我國都市計畫容積率管制系統圖-雙軌制

資料來源: 臺灣地區都市容積率管制與獎勵政策專案報告

(內政部營建署 /99年1月27日)

都市計畫怎麼審?

都市計畫怎麼審?

都發局提案

公部門或民間提案

都委會審議草案、收集意見

都發局辦理公開展覽(30天)+說明會

都發局彙整意見與綜理表

都委會審議(含專案小組階段)

通過

市府核定

公告實施

不通過

結案或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