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司法

開庭前妻子高雄墜樓身亡! 彭振聲悲泣痛罵:檢察官良心在哪

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提訊在押的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出庭應訊,勘驗彭振聲偵訊光碟,開庭前他在法庭內接到親人過世消息,馬上痛哭,站起來對著檢察官痛罵,問檢察官良心在哪,他問怎麼會生在這國家,他是無罪的。
早上9點30分開庭前、提訊柯文哲途中,彭振聲在律師陪同下坐在被告席,原本跟律師討論案情,接著他接到電話,電話一頭是家人打來的電話,說彭在高雄的妻子過世,他起初愣了一下,經在確認後,崩潰痛哭。

他哭著喊,妻子就是知道他今天要來勘驗光碟的啦,他是無辜的啦,他起身對著檢察官席的檢察官痛罵,他犯了什麼錯,他當時在看守所本來就想輕生表達清白,然後他在法庭內號啕哭著,法官啊他是無罪的。

北院已通知救護車,讓他到醫院救治,原本勘驗程序取消,改勘驗朱亞虎光碟。

快訊/警方證實!彭振聲妻子輕生亡

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捲入柯文哲京華城容積率弊案,今(1日)上午準備開庭時,接到至親噩耗的電話後突然情緒崩潰,當場哭吼「我不想活了」、「我是被冤枉的,國家怎麼變成這樣?」稍早警方證實,目前人在高雄的彭振聲妻子在今早9點01分輕生,確定已經死亡。

警方表示,72歲謝姓女子倒臥大樓中庭,救護人員到場時女子四肢骨折,明顯死亡未送醫,初步調查無外力介入,現場也未留有遺書。

去年京華城一案爆發後,彭振聲的妻子謝夏蕎也曾被以證人身分約談,結束後被請回、不發一語。彭振聲則是在羈押4個月後,考量在偵查中選擇認罪,裁定500萬交保,也是第一位交保的被告,而後被檢方起訴求刑3年。

然而,台北地院今(1日)召開程序準備庭,將勘驗柯文哲、沈慶京方聲請的彭振聲偵訊錄音,彭今天也到庭說明,未料彭振聲突然放聲哭吼,淒厲的哭聲響徹北院,媒體在庭外都能聽見哭聲。

彭不斷哭喊「我是被冤枉的,國家怎麼變成這樣?我不想活在這個世界上!我怎麼會生在這種國家?檢察官要我的命,檢察官的良心在哪裡啊?」彭不斷哭喊,「我是無辜的」、「我不要開庭了,我要見太太最後一面」、「我不想活了,我在世上有什麼意義?」

針對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之妻輕生, 呼籲檢調應立即停止 押人取供惡

中華人權協會3日發布聲明,針對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之妻輕生,呼籲檢調應立即停止押人取供惡行。

彭振聲在喪妻當日於法庭外聞此噩耗對律師哭喊「我認罪,是為了拚交保,為了讓妻子心安,如今妻子不在了!我再也沒有顧慮了」等語,一改先前認罪態度,讓各界更加質疑檢方以押人取供與威脅誘導方式辦案。

司法應以證據為本,而非以長期押人為手段,幾已混淆被告和受刑人之別,迫使被訊問者屈服,做出有利於檢方辦案的供詞。此種作法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以剝奪被訊問者身體自由,造成其精神重創的方式取供,只會導致真相掩蓋,與可能的錯誤裁判,終致扼殺無辜,釀成無法挽回的傷痛。

京華城案涉案人等遭羈押已十個月,檢調一年來不斷「押人取供 」,已經使看守所變成監獄,把嫌犯當罪犯,完全踰越了人權和法治的界線。社會關注的重大政治司法案件,檢方押人取供並非單一個案,司法甚至遭民眾質疑已成政治追殺工具,民眾對司法的信賴,也徹底動搖。

為避免更多悲劇重演,本會向司法院、法務部呼籲:應立即停止一切以延押、再延押方式逼供的偵查手段。尤其呼籲審理法院加速審理,有犯罪實據則判有罪,証據不足則判無罪還人自由,絕無幫助檢方延時搜証之理,不能因為缺乏證據對被告無限期羈押。

台灣社會不能再容忍「押人取供」的陰影吞噬更多家庭,更不能接受司法淪為政治工具,將繼續與各界攜手監督,還人民一個獨立、公平、正義、有人性的司法體系,讓每個生命都應受到基本的尊重與保障。

2025/07/01

勘驗朱亞虎偵訊光碟真相

朱亞虎 是第一位認罪的被告,由於5月13日的交叉詰問,朱亞虎的說法明顯與筆錄有差異,因此律師申請勘驗偵訊光碟。

重點摘要如下:
1. 朱亞虎證稱威京集團於2020年捐210萬,只是政治獻金 ,是因為柯文哲創立政黨,威京感謝柯文哲在2017年依循監察院做出的糾正文,京華城容積率 從郝龍斌市府認定的392%恢復到560%,還給他們應有的權益,朱亞虎說:這是合法的政治獻金。但檢察官不信。

2. 檢察官不信,所以一直反覆追問、糾纏:所謂「感謝、討好」是不是就是等於「賄賂」?

3. 朱亞虎堅稱不是,檢察官又問:「那你猜猜看有沒有可能是」?朱不確定的說:「也許…可能」…,然後210萬就變成了「朱亞虎承認行賄」。

4. 但行賄的目的呢?威京集團捐210萬的時間,已經是京華城容積率恢復到560%的兩年多以後,怎麼會在那個時候捐款?此時郭建鈺檢察官想到:「這應該是『前金』吧?那應該跟560%沒有關係?而且京華城利益那麼大,怎麼可能只有210萬?」

5. 朱亞虎說:「對,利益很大」,接著他的供詞就變成「對,是前金」。檢察官繼續問:「甚麼的前金?是為了120,284.39平方米(換算成容積率約為678%)的前金」?原本朱亞虎還是說不是,而且時間根本兜不攏。但檢察官繼續逼問威脅:「你前兩次都順順的回家,你老實說,我也希望你可以像前兩次順順回家….」

6. 檢察官接著丟出2019.3.10 應曉薇與柯文哲的便當會,說時間點很吻合、很關鍵,所以「檢察官覺得210萬就是為了120,284樓地板面積,你覺得呢」?

7. 接著朱亞虎就承認了:「是,有絕對的關係」。檢察官繼續問:「那是誰會關照京華城呢?總會有一個人吧,不然不是很奇怪?」

8. 經過朱亞虎律師的翻譯,經過十多個小時的疲勞偵訊,朱亞虎終於給了一個檢察官滿意的答案:「柯文哲」。

後記:承辦此案後,郭建鈺檢察官已榮升法官。在2025/07/01勘驗朱亞虎偵訊光碟後,郭建鈺被指控「以推論當證據」、「先射箭再畫靶」、「違反檢察官應有的客觀性,把自己的推論變成被告的證詞」、不斷扭曲證人記憶與事實,涉及不正訊問,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2025/07/21

李文宗遭羈押十個月後交保

京華城容積案開始審議期間,李文宗已經就任台北捷運公司董事長一年多,他不僅完全沒有碰北市府、市長室業務,更未處理民眾黨公務與財務,但北檢卻將李文宗擔任柯文哲2024大選財務長的經歷,張冠李戴,將李文宗稱為柯文哲從政以來的大帳房,據此指控他涉嫌擔任柯文哲白手套,收受賄款。

2020年台灣民眾黨成立後威京集團曾用員工的名義捐210萬給民眾黨,事後李文宗接到朱亞虎簡訊告知,李文宗並回覆感謝。就是這一通回覆簡訊,讓檢察官攀誣硬扣罪名

李文宗否認收賄、也表示他完全未參與京華城案,檢方於是朝傳簡訊給李文宗的朱亞虎下手。原本朱亞虎證稱威京集團的210萬捐款是政治獻金 ,為感謝柯文哲在2017年依循監察院糾正文,返還被郝龍斌市府苛扣的容積率,還給他們應有的權益(恢復至560%),朱亞虎說:這是合法的政治獻金,但檢察官不信。

檢察官反覆追問、糾纏:所謂「感謝、討好」是不是就是等於「賄賂」?當朱亞虎堅稱不是,檢察官竟問:「那你猜猜看有沒有可能是」?朱不確定的說:「也許…可能」…,最後,210萬就變成了「朱亞虎承認了行賄」。

但威京集團捐210萬的時間,已是京華城容積率恢復到560%的兩年後,時間上兜不攏,郭建鈺檢察官於是繼續「連連看」,她問「京華城利益那麼大,怎麼可能只有210萬?」朱亞虎說:「對,利益很大」,結果他的筆錄就變成「對,是前金」。檢察官甚至逼問威脅遭羈押的朱亞虎:「你前兩次都順順的回家,你老實說,我也希望你可以像前兩次順順回家….」

經過十多個小時的疲勞偵訊,朱亞虎終於認罪,政治獻金變成了賄款。

在2025/07/01勘驗朱亞虎偵訊光碟後,郭建鈺被指控「以推論當證據」、「先射箭再畫靶」、「違反檢察官應有的客觀性,把自己的推論變成被告的證詞」、不斷扭曲證人記憶與事實,涉及不正訊問,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而朱亞虎認罪的證詞,則因為太過混亂,充滿檢察官的臆測與推論,失去證詞的任意性。

但因為檢察官的不正訊問與朱亞虎的被認罪,李文宗被羈押禁見長達十個月,被起訴求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罰金1000萬,全案起訴後及法庭審理期間,李文宗從未就京華城案被傳訊,他於114年7月21日裁定2000萬元具保停押

2025/09/04

柯文哲延押庭 三位律師陳述應具保停押之理由

蕭奕弘律師
京華城案審議期間 萬華爆疫情
柯文哲耗盡全部心力 守護台北
 
今天檢察官説被告混淆「程序違法」、「實體違法」,請鈞院確認「檢察官是否不爭執本案程序並無違法」,以及檢察官就圖利罪構成要件中「明知違背法令」的法令是什麼 ?從沈慶京最在意的120284被都市計畫刪除,他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後,為什麼他在最高行政院會敗訴?是因為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的變更程序合法,行政法院無從審查它的妥適性。
 
但行政機關跟法院不同,要隨時回應人民的需求去做判斷,他承擔的是人民託付給他的責任,台北市政府不能把所有責任推給法院。都市計畫誒本來就可以隨著環境情況,政策隨時由市政府進行檢討變更,不會有實體違法的問題。但本案的檢察官,卻越過了程序違法來認定,去說本案實體違法,難道檢察官要進入台北市政府來審查每一個行政作為,檢察官要代替都市計畫專業的都委會委員來做出都市計畫是否違法的判斷嗎?
蕭奕弘律師
京華城案審議期間 萬華爆疫情
柯文哲耗盡全部心力 守護台北
 
今天檢察官説被告混淆「程序違法」、「實體違法」,請鈞院確認「檢察官是否不爭執本案程序並無違法」,以及檢察官就圖利罪構成要件中「明知違背法令」的法令是什麼 ?從沈慶京最在意的120284被都市計畫刪除,他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後,為什麼他在最高行政院會敗訴?是因為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的變更程序合法,行政法院無從審查它的妥適性。
 
但行政機關跟法院不同,要隨時回應人民的需求去做判斷,他承擔的是人民託付給他的責任,台北市政府不能把所有責任推給法院。都市計畫誒本來就可以隨著環境情況,政策隨時由市政府進行檢討變更,不會有實體違法的問題。但本案的檢察官,卻越過了程序違法來認定,去說本案實體違法,難道檢察官要進入台北市政府來審查每一個行政作為,檢察官要代替都市計畫專業的都委會委員來做出都市計畫是否違法的判斷嗎?
 
刑法的《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要很清楚的說明是明知違背法令,不能在公務員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行政之後,檢察官去做出不一樣的見解,讓兩位優秀的公務員——彭振聲、邵琇珮承擔他們不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檢察官更摧毀了一位優秀的都市計畫的專業,公務員邵琇珮。
 
檢察官說證人公務員認為過去沒有這樣的案例,行政本質本來就是開創的,正如過去的證人陳志銘、李得全都說本來都是從個案的變更,最後演化成通案。如果沒有任何的改變,怎麼有辦法讓法制更加的進步?今天檢察官起訴了柯文哲,我們也不知道會不會有其他的檢察官認為,我們過去也沒有以這樣的偵查方式來對待柯文哲的前例?
 
柯文哲是一位醫師參政,他是素人參政,他把新的思維帶進台北市政府,他認為不管做什麼結論:「快,就好。」「不要懸在那邊。」他相信制度比人重要,所以在他任內,他把都委會的審議過程全公開上網直播,在他任內,他把都委會委員的選任制度做了調整,讓沒有任何人可以掌控都委會的人事。
 
台北市的市民,何其有幸可以有這樣的市長,可以有一位沒有包袱負擔的市長,把自己認為對的事情加以執行。外科醫師要做的本來就是解決問題,不是讓問題放著,就如京華城案,他有太多的事情要加以處理。
 
在本案發生的過程當中,檢察官認為柯文哲什麼都知道,但庭上你還記得嗎?110年的5月份的時候,萬華阿公店爆發疫情,整個台北市開始停擺,整個法院也停止開庭居家上班,當時是誰把所有心力用在防疫,當時是誰每天處理多如牛毛的工作,當時是誰每天開記者會跟市民報告狀況,是誰讓市民可以安心的度過那一段令人恐懼的時刻?是誰每天擔心疫情擴散、擔心疫苗政策的錯誤,擔心市井小民因為三級警戒失去生計,是今天檢察官起訴的被告——柯文哲。
 
檢察官說京華城案很重大,所以柯文哲一定都知道,他什麼都知道,但檢察官從卷證裡面應該看得到柯文哲列管的案件非常的多,但沒有京華城案。因為柯市長還有更多重要的事情,要為台北市民列管,要為台北市民顧好,京華城案不過是一件議員陳情,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他沒有任何的在意、干涉、指示。
 
檢察官一直說如果不是柯文哲後來不會怎樣,最高行政首長確實要承擔所有的政治責任,但這不會是刑事要處罰的對象。如果是的話,台灣所有的行政首長或許還包括檢察長在內,因為檢察長在每個案子上面都蓋章了,如果後面有冤案的發生,檢察長會不會因為個案處理的瑕疵被認為圖利的嫌疑犯。
 
檢察官一直說柯文哲知情,檢察官也問每一位證人柯文哲到底知不知情,但檢察官問的知情到底是知情什麼?知情有研議、知情有送公展、知情有都委會審議,這是柯文哲知道的,但過程中的討論、研議、專家意見跟審議的細節,他是不知道的。這是檢察官在過程當中刻意誤導的情況。
 
本案羈押到現在一年了,最令人痛心的事情是檢察官刻意的用錯誤的法律見解、帶有預設立場的偵辦方式,讓盡責的公務員在偵查中被迫承擔不屬於他們自己的罪,除了柯文哲外,不只是對個案的不公平,對司法公信力的打擊,也是摧毀文官的制度。
 
司法權沒有民意支持,唯一存在的價值跟權力的來源是取得人民的信賴,公開透明是司法權獲得人民信賴的方式,在場的每一位民眾、媒體都可以透過他們的方式聽到的內容來表達自己的意見,這也是言論自由的真諦,每一位證人做完證後,我們看到的是特定媒體,為了檢察官那邊的立場片面的下標題或惡意解讀。我想這樣,或許才是影響審判是檢察官、法官和法院需要加以譴責的事情。
 
無端的羈押一年,他不只是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更會摧毀一個家庭,我們希望司法可以保護人民,不要讓人民在程序當中不斷的受苦,請庭上停止羈押柯文哲。
 
鄭深元律師
一、認罪的彭振聲、邵琇珮二人,早在113年9月3日已經認罪,到現在今天已經1年了,不是最近才發生的事情。從114年9月2日彭振聲的作證,及114年5月29日邵琇珮作證的內容,與檢察官的訊問筆錄相較,其實是更加明確,也證明檢察官訊問筆錄多所不實,為何身為偵查王者的天下第一檢檢察官,獨獨在本案取證如此荒腔走版、如此經不起檢驗?這不是被告的問題,是本案檢方蒐集證據存在先射箭後畫靶,及沒辦到柯文哲就沒有意義的偏差心態,因為這種偏差心態之下,導致鈞院與被告、辯護人不得不嚴格進行調查證據,以確保被告權益,因此衍生程序上拖延及長期羈押,這種不利益,不應由被告來承擔,更不該由被告以長期羈押的代價來承擔。
 
二、本案貪污部分,檢察官聲請傳喚的證人到現在已經交互詰問完畢的人已經有17人次,從起訴書來看,都是檢察官的友性證人,其中除了證人林欽榮作證對被告不利之外,其餘證人作證均對被告有利。林欽榮作證設立了一個獨創的標準,無法自圓其說自己通過的亞灣2.0及南港策略工業區,所以他在作證完回去之後,以不到11天的時間就預告修改高雄市施行細則,把讓亞灣2.0及其他細部計畫案合乎他自己作證時所創設的標準,以避免作繭自斃,這也可以證明唯一對被告不利的林欽榮的證詞是偽證、是無效的。依照現在到庭作證的17個證人到庭的狀況,目前檢察官跟辯護人的勝負比率是0:17,在這種狀況可以推知後續檢察官申請傳喚其他共犯、證人,已無任何實益,也再無以串證之虞羈押之必要。
 
至被告請求傳喚部分,目前僅剩徐國城與黃景茂二人:
1、徐國城:在偵查中已具結證述,他參與的相關會議均有會議紀錄及勘驗的逐字譯文可稽,書證、物證明確,且先前證詞即已有利於被告。
2、黃景茂:僅有參與研議、送公展程序的前階段,公展後之後續都委會審議程序,黃景茂已離職,所以他沒有參與。在偵查中,先後偵訊長達8次,自始至終均否認犯罪,且就與柯文哲有關部分均已具結,證述已經非常明確,也沒有辦法用黃景茂沒有到庭證述為由作為延長柯文哲羈押之事由。
 
至於其他政治獻金、公益侵占部分,是屬於輕罪,實務上不曾發生發生輕罪連續羈押長達一年的情況,是否讓本案成為全國唯一特例,請庭上斟酌。
 
三、被告自鈞院裁定羈押迄今,本案卷宗多達280宗且不斷增加之狀況,被告未能閱覽全案卷證,只能趴在地板上紀錄聽聞律師告知的資訊與片段資料,不利於其準備12月之辯論,這樣長期羈押的作法,實際上已經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 的權利。懇請鈞院綜合考量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於今日給予交保之處分,以使被告能充份準備12月即將進行之言詞辯論程序,讓社會大眾還能相信,即使在偵查檢察官取證如此不堪的當下,至少還有法院能真正能維持公平審判,也連帶使後續判決能受到社會大眾信任,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要求
 
陸正義律師
請庭上正視檢方在偵查中對共同被告的不正訊問
 
一、被告柯文哲犯罪嫌疑是否重大:
證人彭振聲在9月2日已經詰問完畢,對於起訴書所指京華城案所涉貪汙治罪條例圖利及收賄重罪部分,相關重要證人的詰問已經告一個段落,被告柯文哲從羈押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經過八個月的開庭審理,及所有到庭作證的公務員都一致堅稱,京華城案「程序合法,實體內容由都委會決議」。
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秀玲、都發局總工程司邵琇珮都證稱:都市計畫變更規定在都市計畫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其中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24條本來就可以自提細部計畫變更,適法性沒有問題,最後交由都委會審議,看是要駁回還是通過;都委會技正胡方瓊也證稱:都委會都是依法辦理,且公平、公正、公開,並強調「審議程序絕對合法」。由此可知,所有職掌相關都市計畫業務的專業公務員都一致證稱過程及審議合法,既然如此,被告柯文哲有何犯罪嫌疑?又何來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規定的「犯罪嫌疑重大」呢?
 
再者,從四位認罪的共同被告,也就是彭振聲、邵琇珮、朱亞虎、陳俊源,經過交互詰問及勘驗後可以知道,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他們原本都否認犯罪,之後會改口認罪,都是因為在偵查中面臨可能被羈押的龐大壓力下,被檢察官誘導甚至是誤導,才選擇接受檢察官的法律意見而認罪,但要強調的是,不是對於是否有明知違背法令的犯罪事實認罪。
 
例如:彭振聲說:檢察官告訴他「陳情轉研議就是圖利」,他認為檢察官是法律專家,於是就認罪。邵琇珮先證稱:我沒有明知違法,如果我知道,我會駁回,但她最後卻認罪。朱亞虎部分:從7月1日的勘驗偵訊錄音內容可知,朱亞虎已經多次否認210萬不是行賄,但檢察官一再誘導式問題來引導朱亞虎附和他的意見,最後再記到朱亞虎的筆錄裡,但筆錄內已經不是朱亞虎的原意。檢察官甚至還在偵訊過程中以「您前兩次都順順的回家,今天也取決在您這邊」暗示威脅如果不配合就會被聲押,這顯然就是不正訊問。
 
可見偵查檢察官是企圖先透過彭振聲、邵琇珮的認罪來建立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的事實,再以朱亞虎、陳俊源承認行賄被告柯文哲的事實來羅織柯文哲入罪,檢方就是企圖以這四個人認罪的證詞為基礎,再向上推升來證明被告柯文哲有圖利與收賄。但是這四人的證述與自白認罪的任意性顯然已經因為檢察官的不正訊問而受到嚴重壓迫,並沒有證據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不禁要問,違法不正訊問並且誤導被告認罪的人是偵查檢察官,但是為什麼被羈押、被關在看守所的卻是柯文哲!
 
至於有關政治獻金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對於政治獻金的所有權是誰的?是接受捐贈的個人或團體的?還是國家的?起訴書並沒有說明。但牽涉到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侵占「他人之物」,所以說明誰是政治獻金的所有權人就至關重要,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內款項所有權人就是柯文哲。再從監察院所製作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表格上明確記載「受贈」二字來看,監察院也跟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相同,都認為是贈與,所以,政治獻金賸餘款就是柯文哲的,依法他本來就可以動用,只是使用的用途受到限制(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 項),縱使有逾越限制用途(政治獻金法第30條第1 項),充其量也只是行政裁罰,但根本不成立犯罪。所以,被告柯文哲有何犯罪嫌疑?更何來「犯罪嫌疑重大」?檢方在沒有釐清構成要件事實的情形下,就直接對柯文哲求刑6年,這樣的起訴書顯然非常粗率!
 
二、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
本案在113年12月26日偵結起訴,柯文哲兩度被具保停押均未曾有任何逃亡行為,且都遵期到庭、未曾缺席,顯見被告確實沒有逃亡的動機及企圖,也沒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是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我們並不認同檢方在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規定之「事實」跟「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與證人有串、滅證之虞的情形下,以證人交互詰問未完畢當作繼續羈押被告的理由。尚未作證的徐國城是都委會委員,跟被告柯文哲並無任何來往,檢察官並未釋明此部分被告柯文哲與其有何勾串之虞;至於黃景茂本來就做無罪答辯,且他在偵查中也沒有證述本案與被告有何關係,並無勾串之虞。
 
四、鈞院在今年7月21日延押裁定提到依據目前所擬定審理計畫,重要證人詰問完畢時間可期,而被告柯文哲作為前臺北市長及前黨主席,對於證人邱佩琳、李得全、黃珊珊、周榆修、張哲揚、梁秀菊等現任或前北市府、民眾黨公職人員,均有實質影響力。首先要說明的是,證人邱佩琳與李得全已經詰問完畢,張哲揚也經聲請人捨棄,周榆修是關於眾望基金會部分,黃珊珊與梁秀菊則是與政治獻金部分有關,但是,以上證人都已經跟圖利、收賄重罪無關。
 
況且,「實質影響力」並不是羈押要件,而且被告也沒有任何利用「實質影響力」去影響其他證人的事實或可能,如果以「實質影響力」這樣空泛且不明確的概念去懷疑或臆測被告可能會與證人勾串,而罔顧羈押規定對於「事實」或「相當理由」的要求,勢必會架空《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要件審查規定,無罪推定原則 將蕩然無存。
 
五、被告是否有羈押之必要:
被告柯文哲在羈押期間遭逢父喪,未能在父親臨終前隨侍在旁照料,是柯文哲心中一輩子的痛,而今被告心中掛念的則是媽媽跟太太的身心健康狀況,目前柯媽媽已88歲高齡,在去年5月經診斷口腔有惡性腫瘤,且患有失智症及憂鬱症,其狀況時好時壞,並不穩定。且因年事已高,曾有多次跌倒的記錄,雖然有接受相關髖關節手術,但仍然不良於行。今年3月又被診斷出罹患嚴重骨刺及坐骨神經受壓迫,導致嚴重疼痛,目前行動不便、出入需人協助,且復健科醫師也診斷出她有中度肢體障礙,事母至孝的柯文哲對媽媽的身心健康狀況非常憂心。
 
另外,被告柯文哲的配偶陳佩琪,則是在110年罹患肺腺癌,且經精神科醫師診斷她罹患重度憂鬱症合併焦慮和睡眠障礙,精神狀況並不穩定。每次開庭都可以看到陳佩琪女士除了在法庭旁聽外,休庭時也都在法庭外的走廊駐足,隔著鐵門只為了多看先生一眼,殷切盼望之情溢於言表,而被告柯文哲也曾多次向辯護人表示,他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太太陳佩琪,為此,懇請庭上能考量上情,能給予具保停押或其他替代羈押的處分,除了確保本案後續程序的進行,也讓被告能陪伴太太及照顧母親餘生、安享晚年,以盡為人子的孝道。
 
六、綜上所述,自從去年12月26日偵結起訴後,歷經八個月的審理及調查,當所有專業的公務員都一致證稱本案合法,現在的事實與案情也都遠比年初裁定交保時更為清晰,所以如果八個月前可以裁定交保兩次,在現在重罪部分的重要證人都已經詰問完畢的此刻,就更沒有再繼續羈押柯文哲的必要。最後,懇請庭上正視檢方在偵查中對共同被告即證人所為的不正訊問及手段,被告柯文哲不應該因為否認並對抗檢方不實的指控而被繼續羈押,請求具保並停止羈押。